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253号
原告:李亮君,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英。
原告李亮君与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闫秀珍
审 判 员 陶 俊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