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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6253号

李亮君与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亮君;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253号

原告:李亮君,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英。

原告李亮君与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被告天津健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闫秀珍

审 判 员  陶 俊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