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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4民初76号

臧伟虎与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臧伟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4民初76号 原告臧伟虎,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横山县人,现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负责人高晓珍,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路(凯悦酒店)。负责人何艳,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臧伟虎与被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运汽车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陕082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陕08民终3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发还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臧伟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847元、误工费97006元、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40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1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612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38415元。上述各项费用由二被告在责任范围内(30%责任)承担155524.5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8时10分许,原告臧伟虎驾驶陕KXXXXX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上载原告贺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常少爱),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993KM+300M一弯道处时,因阴雨天气、路面湿滑,加之原告在会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迎面驶来的杭亚飞驾驶的陕KXXXXX号黄河牌中型客车(上载李瑞、王新燕)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臧伟虎、贺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受伤、李瑞手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靖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宰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常某某、贺某某诉杭亚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同一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已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辖57号民事裁定书移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定边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光全 审  判  员   周永东审  判  员   黄  勃  

二0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