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169号
原告:砀山县融投资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徽双鹿车业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会会长。
被告:安徽弘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郭集村。
法定代表人:张素芹,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素芹,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李兴旺,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李希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原刘暗楼乡)郭集村,现住砀山县。
被告:张香香,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李希望之妻。
被告:毛吉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贾卫云,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砀山县融投资协会与被告安徽弘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芹、李兴旺、李希望、张香香、毛吉云、贾卫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向安徽弘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芹、李兴旺公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