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郑进强被执行人李宏斌本院依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进强与被执行人李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宏斌支付申请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宏斌120000元的存款或者等价资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