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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执314号

郑进强、李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进强;李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郑进强被执行人李宏斌本院依据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6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进强与被执行人李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宏斌支付申请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宏斌120000元的存款或者等价资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