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毕磊,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邱建昌,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毕磊与被执行人邱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1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邱建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邱建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毕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910元、申请执行费7440元。被执行人邱建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建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邱建昌住所地实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内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冻结邱建昌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邱建昌名下浙A×××××揽胜牌汽车、浙A×××××玛莎拉蒂牌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建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建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建昌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邱建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邱建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5执24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卢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嘉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