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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2执2023号之二

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执20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23661056F,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利,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67728813C,地址:兴仁县巴铃镇小坪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娄玉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黔232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传票、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贵E×××××;该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兴仁市国土资源局、兴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兴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无土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到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实际调查该公司现状,核实该公司早已没有经营,内有厂房、生产设备,仅有保安在看守大门。经向盛春利释明该公司的所有相关情况后,申请人不要求对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5.本院于2020月3月2日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法人娄玉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盛春利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盛春利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盛春利代表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盛春利代表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2322执2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有色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彭 飞

审 判 员  戚 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泉泉

书 记 员  钟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