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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510号

何振文、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何振文;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何振文

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1,住所地滁州市来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徐侠。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3104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