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何振文
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1,住所地滁州市来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徐侠。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3104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