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4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劳根泉,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执行人:杨月伟,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劳根泉与被执行人杨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月伟支付货款125000元。被执行人杨月伟现已履行执行款3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2018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月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杨月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到杨月伟名下有车一辆。2019年2月28日,杨月伟经公安机关协助被控制。3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三年履行,并由杨月伟妻子作为执行担保人,本院对杨月伟罚款500元。同日,本院解除对杨月伟的相关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483执4604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徐炯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