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1195号
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Y7W3G。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眉山路1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3865N。
法定代表人:杜升峰,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眉山路132号吉美乐建材家居广场5楼整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7451671E。
法定代表人:杜新彦,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杜新彦,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居民,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杜升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莒南县。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杜新彦、杜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0000.00元,申请人以自有注册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在莒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股金)10721097.00股,冻结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杜升峰在民生银行50×××40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杜新彦之妻赵纪凤在民生银行50×××63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杜升峰之妻崔健在民生银行50×××22账户存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莒南国用2005第026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房屋(证号:莒南县国用(2003)字第077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4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5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6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7号,鲁(2017)莒南不动产权第000127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杜新彦与其妻赵纪凤名下位于莒南县锦绣华庭4号楼2单元房产一处(证号:600001445,600001446)及储-112号储藏室,查封期限为三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杜新彦名下鲁Q×××××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被申请人杜新彦所有的挂靠在李克梅名下鲁Q×××××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十、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2239.4万元的木材成品与半成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山东维佳监管有限公司共同签定的质押监管合同中的财产,合同编号:2019-60900016),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藏匿,确需转让的,应经本院书面许可,并将转让款交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85×××38账户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应当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景飞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274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