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赵阳,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姬,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赵阳与被执行人李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辽02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及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被执行人李姬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依法划扣执行款15201.43元至申请人。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姬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玉皎
审 判 员 张 杰
代理
审判员 那 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