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936号

张玉连、李雪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张玉连;李雪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934号(2019)豫900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连,女,汉族,1956年3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雪芳,女,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豫9001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雪芳名下现停放在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停车场的豫U×××××号牌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雪芳名下现停放在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停车场的豫U×××××号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争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