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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347号

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国兵、吴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陈国兵;吴月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347号

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清,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兵,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吴月美,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兵、吴月美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清偿货款27960元及滞纳金2796元,滞纳金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9日(后续滞纳金按月以27960元的1%计算至清息止);

二、判令原告对于抵押物(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产)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滞纳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应被告经营之需,原告向被告提供饲料,被告收到饲料后均签字予以确认。后原被告欲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即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饲料买卖合同书》,就合同期限、单价规格、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二被告同意以双方共有的房产做抵押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饲料。被告却拒不支付下欠货款,也拒不办理抵押物抵押手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予清偿。为此,提起诉讼。被告陈国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长丰路285号,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再原告处。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也不适用追索货款法律规定。依据以上理由,申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兵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饲料买卖合同书》,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被告陈国兵将货款打入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号,原告驻马店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为接受货款一方,接受货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国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国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