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9246号
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
法定代表人:戚莹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涛、王冰洁,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iv>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梅红,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gy002的《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滞纳金430000元(自2018年5月2日暂计至2018年7月26日,实际计算至租金付清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梅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第一,对于双方租赁关系没有异议,被告在经营中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但被告在庭前已经将租金支付完毕,原告也已经接收租金,所以原告不应主张解除合同。第二,被告主观上没有拖欠租金的故意,但由于被告承租后分租出去的租金缴纳方式与原、被告出租缴纳租金方式不同,导致被告每期缴付房租时存在资金缺口,所以无法及时缴付房租。被告希望原告在缴纳方式上有支持和帮助。第三,原告主张滞纳金,被告认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的损失,且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滞纳金的约定:逾期10天内不交纳滞纳金,希望原告对此进行调整。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面积19140.7平方米),证明被告于2017年8月2日从原告处租得本案所涉物业,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 2.《报告》,证明被告承认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承诺在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 3.《关于要求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的通知》、2018年7月9日及快递单,证明原告催告被告付清租金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但租金已经交清,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也显著过高,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这份报告也说明了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逾期缴纳房租有客观原因。对证据三,对其中寄给法定代表人于春华的快递单的三性均认可;对寄给袁正良的快递单的三性不予认可,因为其对本案事实不清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租赁合同,证明由于被告、次承租人之间租金缴付方式的差异,造成被告支付租金暂时困难,被告主观上无拖欠租金的故意。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因为该租赁合同是被告和承租户的合同。即便被告认为由于资金交付时间差的问题无法缴纳房租,这应该由被告和次承租人进行协调。即使租金存在时间差,这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被告应当以自己的租金来补足和原告之间的租金,不应当只归结于时间差,这其中的过错在于被告本身。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日,原告(甲方、发包方)与被告(乙方、租赁方)签订了《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编号gy002),内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1楼(面积1524.3平方),6楼、8楼等共计面积19140.7平方租用给乙方,租赁给乙方仅作为客房餐饮及该项目配套使用,乙方不能改变其用途(面积以杭州祥符街道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用房建筑蓝图及实际测量为准);租赁期18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35年5月31日;租金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定金100万元(租赁合同满后归还,利息不计)。前1年房租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到期前30天支付下季度的租金,后2-18年房租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到期前30天支付下半年的租金(第一期租金在房屋提交之日缴纳)。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房租费,如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房租费的,甲方视为未支付房租费(甲方银行账户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须按期缴纳房屋租金,若逾期,按每天支付5000元向甲方交滞纳金(十天内不计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服务,一切经济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追究违约责任;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每年的年租金8732944元,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每年的年租金9169591元5%…… 2018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报告》一份,认可其还应上交的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房租租金为1205198.5元。现因资金困难,请求原告帮助,被告保证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此笔租金。2018年7月9日,原告给被告发送《通知》一份,告知被告截止2018年7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830753.5未予支付,并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30753.5元及滞纳金414000元,共计1244753.5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355198.5元;2018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300000元。 案涉租赁合同的房屋系原告从杭州市祥符镇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处承租而来,并经杭州市祥符镇孔家埭村经济合作社处同意,将部分物业转租给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认可被告本应在2018年5月1日支付2018年6月1日至11月31日的租金,但是因为被告未及时支付,于2018年10月24日才支付完成,符合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即“乙方须按期缴纳房屋租金,若逾期,按每天支付5000元向甲方交滞纳金(十天内不计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服务,一切经济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追究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确实存在,双方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gy002的《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原告要求按照每日50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但是结合庭审中双方已明确被告从2018年5月份开始陆续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4584799.5元),至2018年6月13日时尚欠租金1205198.5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租金,至2018年7月30日,尚欠租金655198.5元,此后被告又陆续付款,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已付清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全部租金,综合上述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10月24日的违约金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gy002的《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0月24日的违约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0元,由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56元,由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54元。 原告杭州广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广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素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