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戴远春,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李基先,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远春与被执行人李基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基先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戴远春支付借款2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21.5元、执行费3566元,但被执行人李基先至今未履行。经查,位于吉安县柴间(产权证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基先和共有人习小红名下,该房产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基先和共有人习小红名下的位于吉安县柴间(产权证号:B01142:**>二、被执行人李基先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四、责令被执行人李基先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全部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修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