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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5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程撵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程撵上;牛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675385-X。被执行人程撵上,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牛小霞,女,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程撵上、牛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16)豫9001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牛小霞位于济源市恒通花园8号楼东1单元605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