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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5495号

罗湘黔与陈清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湘黔;陈清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初5495号

原告:罗湘黔,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陈清锋,性别不详,1992年4月21日出生,族别不详,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罗湘黔与被告陈清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消费者三倍购物款864元;2.判令被告退赔原告购物费288元,误工费200元,运费16元;3.依法判令被告假一罚十28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7日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被告陈清锋的店铺购买一双灰色Newbalance的运动鞋,售价为288元,被告销售页面上有假一罚十的承诺。原告在2019年6月10日收到的货,该鞋子由严重质量问题,比原告在官网旗舰店购买的同款鞋子质量差很多,两双鞋子经过比对后确定被告销售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原告向被告陈清锋反映销假情况并要求其退款,被告陈清锋拒绝退款。原告联系被告二平台工作人员介入处理,被告二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持如前诉请。被告寻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管辖权协议,本案依法应由协议约定的申请人寻梦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有约定管辖的,应优先将约定管辖作为管辖确定依据。申请人运营的拼多多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物前与申请人签署了《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2,该协议文首以加粗形式特别提醒被申请人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协议的各个条款;并且以同样的形式特别提醒被申请人如其完成注册程序或使用第三方账号登陆拼多多平台,使用拼多多平台服务,即视为已充分阅读、理解该协议,并自愿受该协议的约束。《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2第12.2条就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双方一致同意由拼多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协议第1.3条就“本协议”作了明确约定,即“您与拼多多订立的旨在约定您登陆、使用拼多多平台,以及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订单、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收取商品等整个网购过程中,您与拼多多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拼多多的用户,因使用拼多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订单、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收取商品等行为)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向拼多多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提起诉讼。本案申请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533号2902-2913室,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物品,须先行进行注册或登陆后方可进行购买。在该平台的登陆界面下方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字样,点击“服务协议”后可浏览协议内容,其中第12.2条约定“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以下内容字体加粗并由下划线)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且双方一致同意由拼多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告登录“拼多多”平台进行购物,视为同意该服务协议内容,双方约定以拼多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寻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雷晓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