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7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董超,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