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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民初707-1号

张丽与杨春喜、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杨春喜;张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初707-1号

原告:张丽,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南县。

被告:杨春喜,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艳玲,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杨春喜、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艳玲所有的座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秋丰村的砖木结构9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6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房屋予以查封。王维德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黑D×××**)为张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丽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艳玲所有的座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秋丰村的砖木结构9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6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风险责任由张艳玲承担。

二、将王维德所有的东风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黑D×××**)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风险责任由王维德承担。案件申请费605元,由原告张丽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朝阳

审 判 员  宋佳林

人民陪审员  臧春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