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民初707-1号
原告:张丽,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南县。
被告:杨春喜,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艳玲,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桦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杨春喜、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艳玲所有的座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秋丰村的砖木结构9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6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房屋予以查封。王维德自愿以其所有的东风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黑D×××**)为张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丽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艳玲所有的座落在桦南县孟家岗镇秋丰村的砖木结构9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6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风险责任由张艳玲承担。
二、将王维德所有的东风牌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黑D×××**)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从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风险责任由王维德承担。案件申请费605元,由原告张丽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朝阳
审 判 员 宋佳林
人民陪审员 臧春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