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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2执恢312号

莫红霞与被执行人韦灿、符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红霞;韦灿;符秋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琼9002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莫红霞,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博鳌镇XXX。现住琼海市嘉积镇XXX。

被执行人:韦灿,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嘉积镇XXX,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符秋玲,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嘉积镇XXX,现住址不详。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红霞与被执行人韦灿、符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俩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定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莫红霞偿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相应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莫红霞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075元;3、缴交本案执行费126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传唤俩被执行人,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韦灿、符秋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灿、符秋玲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