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4547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放心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益贤园**办公单元**。
被告:刘某1,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刘某2,女,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放心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睿光
人民陪审员 付 杰
二O二0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