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2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成宽,男,1957年09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刘洪宾,男,1973年05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安县。因被执行人刘洪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洪宾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艳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白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