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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1执244号之三

王成宽、刘洪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成宽;刘洪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2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成宽,男,1957年09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刘洪宾,男,1973年05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安县。因被执行人刘洪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洪宾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艳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白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