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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500号

宋兆斋与张国香、刘绪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兆斋;张国香;刘绪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500号

原告:宋兆斋,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香,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刘绪常,男,1973年9月4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宋兆斋与被告张国香、刘绪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宋兆斋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香、刘绪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兆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香、刘绪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战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