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500号
原告:宋兆斋,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香,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刘绪常,男,1973年9月4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宋兆斋与被告张国香、刘绪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宋兆斋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香、刘绪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兆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香、刘绪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兆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战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