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10执7906号

沈东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79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东平与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