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79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东平与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