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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189号

王凤双、陈纪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凤双;陈纪威;韩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双,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纪威,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韩银龙,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凤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纪威、韩银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