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向,男性,1975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李佰军,男性,1984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王齐,男性,1968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李君,男性,1968年01月09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马大光,男性,1987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吕国向与李佰军、王齐、李君、马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方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武天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