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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3执恢24号

吕国向与李佰军、王齐、李君、马大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国向;李佰军;王齐;李君;马大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向,男性,1975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李佰军,男性,1984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王齐,男性,1968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李君,男性,1968年01月09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马大光,男性,1987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吕国向与李佰军、王齐、李君、马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方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武天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