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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执482号

余冬与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冬;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余冬,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涂阳凡,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85-1-411号。 法定代表人苏瑞,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冬与被执行人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冬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余冬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冬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执行人涂阳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76元、执行费96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858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余冬支付利息 三、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涂阳凡、宜昌市立泰电梯有限公司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余冬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小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