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902民初6422号
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LDOE57。
法定代表人:芮某芮某。
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253358106。
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
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65000元,支付违约金7250元,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监控安装转包协议,被告将其中标的95972部队安防监控系统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完成施工建设方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包合同、照片、录音等证据,被告未到庭,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6日,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酒泉高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马鬃山苏木监控安装转包合同》,约定原告安装海康威视摄像头、小支架、电源、一体线、海康硬盘录像机+硬盘、显示器,载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价款合计165000元,以上金额包含运费、安装费、税款9620元,包含一万质保金。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工程完工后,85日内被告除扣除质保金外剩余的所有款项全部付清。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工程总价的5%。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转包并完成马鬃山苏木监控安装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监控安装工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7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酒泉高科技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65000元;
二、被告酒泉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酒泉新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7250元。以上款项,合计1722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天和
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
人民陪审员 杨月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