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7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