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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70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7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