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826号
原告:孙天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伦库,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玉龙大街北金日怡景1-4-040112。
负责人:韩孟焱,经理。
原告孙天文诉被告伦库、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天文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