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553号
申请人:崔某,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
申请人:方某,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方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放置在海口市××区口场地的10节型号为5010标准节(QTZ63(5010-4))塔吊器材。申请人崔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放置在海口市××区口场地的10节型号为5010标准节(QTZ63(5010-4))塔吊器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红胜
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
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芳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