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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刑初547号

项中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当事人
项中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中豪,男,1991年7月3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峰,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中豪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桂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中豪及其辩护人莫军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项中豪乘坐EK362(迪拜—广州)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查验,在被告人项中豪的行李箱中查获活体动物16只。经鉴定,上述16只活体动物中: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百色闭壳龟,百色闭壳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目II,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4只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土凯鬣蜥,6只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艾某礁石鬣蜥,圆尾蜥属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目I。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中豪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项中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所携带的动物均为宠物市场合法购买,并且有证书证明在合法买卖,事前不知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项中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项中豪携带入境的动物属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系人工种群,不属于野外种群。涉案动物大部分原生地都是南美洲,百色龟原生地是中国,根据项中豪本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动物都是在爬宠展上合法购买并有正规的人工繁殖饲养证明,该证据显示动物的出生地在,确定是人工繁殖的无疑。2.项中豪有自首情节。其在接受海关人员查问时,其即承认了携带动物的事实,在接受查问未有其他证据(包括鉴定结论)佐证前,其即供认基本事实,当时海关工作人员并没有打开包装,等候专业人员来之后,项中豪自己打开塑料盒,这时海关人员才看清楚塑料盒内的蜥蜴和蛇龟等动物。项中豪在海关缉私部门时,供认携带动物,且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配合海关查验,态度非常好。3.项中豪是个资深的爬宠爱好者,有十年的饲养经历,因回国发展而将心爱宠物带回国内继续饲养,其饲养的动物都体态完好,主要是用于自己把玩和炫耀,其转让的爬行动物,主要也是与其他爬行动物爱好者交流,且发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属于合法转让,而且多以成本价直接转让,属于资深爬宠发烧友正常的沟通交流,基本不以盈利为目的。4.项中豪将有欧盟合法证书的动物带入中国自养,根据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关于动鉴【2018】第143号和动鉴字【2018】第149号的补充说明,关于百色闭壳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不含水生动物名录,不能在该附表中找到同属或同科的物种;关于土凯鬣蜥和艾某礁石鬣蜥,均属于国外物种,不能在该司法解释附表中明确同属或同科的物种,因此本案只能认定犯罪情节较轻。5.海关侦查部门扣押项中豪的银行存款,没有证据是违法所得,应依法发还。6.项中豪携带的爬行动物被查获时均为活体,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7.项中豪认罪认罚,主动要求其家属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是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项中豪乘坐EK362(迪拜—广州)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查验,在被告人项中豪的行李箱中查获活体动物16只。经鉴定,其中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百色闭壳龟,百色闭壳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目II,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4只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土凯鬣蜥,6只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艾某礁石鬣蜥,圆尾蜥属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目I。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项中豪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项中豪的身份信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线索移送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项中豪在2018年3月15日23时20分起飞,乘坐EK362(迪拜-广州)航班,次日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项中豪(护照号EB1621056)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对项中豪及其行李进行查验,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藏在衣服包裹着的塑料盒中的活体动物壹拾陆只(16只),据项中豪陈述其中10只为鬣蜥,3只为白化珠宝斑蜥,2只为东部森王蛇,1只为闭壳龟。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3月16日2时10分至2时45分,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在该分局问话室内,对项中豪入境携带的两个黑色行李箱(一大一小)进行搜查,经查发现两个行李箱各藏有三个塑料盒,六个塑料盒外均用袜子、衣服等衣物包裹,六个塑料盒内均装有活体爬行动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盒装有4只活体蜥蜴、第二盒装有4只活体蜥蜴、第三盒装有3只活体蜥蜴、第四盒装有2只活体蜥蜴、第五盒装有2条活体蛇、第六盒装有1只活体龟。该分局侦查员对上述六盒分别编号为1-6,其中1-3盒藏于大行李箱,4-6盒藏于小行李箱。对上述共计16只活体动物及项中豪携带的两件行李箱、一台Iphone手机进行扣押。4.被告人项中豪签认的搜查现场照片,证实照片显示涉案物品包装情况及数量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搜查笔录记录一致。5.被告人项中豪护照复印件、登机牌、托运行李票,证实被告人项中豪乘坐EK362航班从迪拜--广州入境并托运2件行李。6.被告人项中豪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项中豪2013年至今多次出境西班牙(10次)。7.被告人项中豪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09)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银行流水。项中豪2017年11月、12月期间多次向“王某”(账号62×××11)转账,每笔转账二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经被告人项中豪签认,上述为其向王某的汇款记录。8.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建行)被告人项中豪在建设银行卡号62×××09,卡号金额人民币266517.33元,已冻结,冻结时间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9月30日续冻及冻结利息408.82元,全部冻结。9.被告人项中豪2018年3月16日书写的当事人情况说明,证实该说明所携带物品的物种名称和数量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另,项中豪说明不申报原因为“不敢申报”,物品价值为8000欧元,物品用途为“自己饲养、观赏”,并称其所带动物“为人工繁殖,并不是野生抓获”。10.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1)动鉴字【2018】第143、149号《鉴定报告》证实:①送检的疑似闭壳龟活体1只,经鉴定确定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百色闭壳龟,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②送检的1号盒中的4只活体动物,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土凯鬣蜥,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③送检的2号盒中的4只活体动物和4号盒中的2只活体动物,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艾某礁石鬣蜥,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圆尾蜥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④送检的5号盒中的2只活体动物,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森林王蛇,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⑤送检的3号盒中的3只活体动物(被告人供述为“白化珠宝巨蜥”)未能提取到基因组DNA,无法判断具体物种。该《鉴定报告》告知被告人项中豪后交其签认。(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动鉴字【2018】第143、149号的补充说明:关于明确涉案的三种活体动物是否属于《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同属或同科进行补充说明,答复如下:①百色闭壳龟是我国有自然分布的物种,隶属于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其生物学分类系统在科的分类阶元有更新,早期科的学名为淡水龟科,该物种被划分为水生动物,其行政管理权限归属于农业部门,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不含水生动物名录,因此不能在该附表中找到同属或同科物种。②土凯鬣蜥和艾某礁石鬣蜥均属于国外物种,两物种均隶属于爬行纲蜥蜴目美洲鬣蜥科,圆尾蜥属,两物种的生物学分类地位与我国有自然分布的爬行纲动物只能到蜥蜴目这一分类阶元,而与该目下的分类阶元无同属同科,因此不能在《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明确同属或同科的物种。11.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8】062号)证实:经对项中豪携带的Iphone7PLUS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将结果刻录为光盘两张。经审查上述光盘发现:项中豪微信中向多人兜售蜥蜴等爬行动物,并商量将动物从西班牙走私进口到中国大陆等内容,项中豪在聊天中曾说过“这次因为是合法进口大陆还可以给你开合法来源证”“你还敢打电话不怕是林业局接么”等言语;项中豪在Whatsapp上向多人购买爬行动物,卖家在交易中曾说过项中豪收购的动物“mostlyprotected”(大部分是受保护的,很冒险)。该鉴定报告告知被告人项中豪后交其签认。12.被告人项中豪对以上聊天记录截图进行了签认,是其收购、出售爬行动物的记录,里面提到的“百色”就是这次携带入境的百色闭壳龟。国外的聊天记录里也提到圆尾蜥现在受保护。13.被告人项中豪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5日,我乘坐EK144航班(马德里-迪拜)到迪拜后,转乘EK362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过海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检查,在我托运的两个行李箱里查获了用6个塑料盒装的活体动物,里面装了蜥蜴、蛇、龟等动物,均为活体。分别为:第一盒4只墨西哥刺尾鬣蜥;第二盒4只中美洲加勒比海鬣蜥;第三盒3只白化珠宝巨蜥;第四盒2只中美洲加勒比海鬣蜥,第五盒2只东部森林王蛇;第六盒1只百色闭壳龟。其中中美洲加勒比海鬣蜥以及百色闭壳龟是属于华盛顿公约里规定的保护动物,白化珠宝巨蜥不知是否属于公约里的,我不太肯定。东部森林王蛇跟墨西哥刺尾鬣蜥应该不是公约里保护动物,至于是否中国国内的保护动物我不太清楚。我这次入境带了两个黑色行李箱,一大一小。第一二三盒是放在较大的行李箱里,第四五六盒是放在较小的行李箱里,六盒东西外面都先用袜子包裹,再用衣物掩盖,放在箱子内。将6盒动物分散放两个行李箱里比较容易躲避检查。我知道如果属于华盛顿公约内的保护动物是不能带入中国的。我知道还带入中国是因为有些品种是国内没有的,我打算自己养,有些则是要卖出去牟利的。第一二四盒我是打算自己养,第三盒视情况看是否出售,第五六盒是要售卖的。第五盒的两条东部森林王蛇是准备卖给一个河南的朋友(微信号×××)价格是16000元人民币,已经给了2000订金,第六盒的闭壳龟准备卖给一个上海朋友(微信号×××),价格还没谈好。我的微信号是×××,绑定手机138××××4476,就是随身携带的手机号。上述动物是我在西班牙的爬行商店和爬行动物展购买的。第1盒4只墨西哥刺尾鬣蜥花了1800欧元,第二盒4只中美洲加勒比海鬣蜥跟第四盒中美洲加勒比海鬣蜥总共花了2800欧元,第三盒3只白化珠宝巨蜥花了800欧元,第五盒2条东部森林王蛇花了1500欧元,第六盒1只百色闭壳龟花了1500欧元。我都是在卖的多,主要卖给当地华人。很多人工养殖的品种,并不违违法。我带的都是珍稀物种,国内比较少见,我带进来自己养属于显摆,另外,类似森林王蛇之类的物种,带入国内卖的话利润比较高。我之前曾经帮一个叫伍家鋐(微信昵称)的人带过一条松果蜥从北京入境,但松果蜥并非公约内的保护动物。我微信里面很多人都是做这行的(从事走私珍贵动物)。我跟微信昵称小鱼(小小鱼)是在2017年年底的爬虫博览会上认识的,我知道他在香港有开一个牌型动物的商店,然后中国国内的买家找我买些中国禁止进口的爬行动物时(蓝舌石龙子、玉米蛇、瘤尾守宫等),我会叫他帮忙安排人从香港走私进入中国大陆交给我客户,我曾给他转了七八千的费用,就是让他帮忙运瘤尾守宫的运费。他帮我进口15只瘤尾守宫。我深知我的行为触犯了中国法律,本人认罪认罚。今年三月初,那1只龟购置于德国爬行动物展览会,这个展览会在德国的哈姆举行,我从一个名叫Mattia的德国人那里买来的,我用了1500欧元买了一只,现金支付的,我是在那个龟的证书上知道卖家的名字的,龟的证书在我西班牙的家里。那两条蛇也是当时在这个展览会上买的,是在另一家,卖家叫Darren,应该是一个英国人,我用1500欧元买了两条,现金支付的,那个英国人当时给我开了发票,我放在我西班牙的家里。那3只白化珠宝巨蜥是我去年3月份在德国爬行动物展览会上买的,800欧元三只,这三只蜥蜴我自己养了一年。剩下的10只蜥蜴我是去年9月在马德里的爬行动物展览会买的:1号盒子的4只蜥蜴是从一名叫Robert的男子那里买的,他应该是西班牙当地人,1800欧元买了4只,这4只都有证书,证书放在我西班牙的家里;另外6只是从一个名叫SergioSanchez的西班牙男子那里买的,2800欧元买了6只,也有证书,在我西班牙的家里。我西班牙家里现在还有大概25只左右,主要是蓝舌石龙子、1条虎纹鼠蛇、3只亚达博拉陆龟、1只辐射陆龟、5只瘤尾守宫。去年9月份我在马德里爬展上买的土斯克凯斯克鬣蜥,当时是900欧元1只买的,当时买了一对(一公一母),现在在西班牙家里养着。(在你们的微信对话里,你向Keynes开价8万一对是怎么回事)我跟他说的是这一对价值8万。我不知道Keynes是谁,我只有他的微信,他应该是广东人。我有做买卖爬宠的生意,2017年年初开始做的,有一年多了。这一年多,通过买卖爬宠赚了大概10万多人民币。主要是买卖瘤尾守宫、蓝舌石龙子,偶尔卖玉米蛇等玩具蛇。没有在中国买卖过,在国外买过两只犀牛鬣蜥、4只陆龟,这6只动物现在我西班牙家里养着呢,在国外卖过2对(4只)金头巨蜥,卖给了西班牙当地的宠物店。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产地证明材料(森林王蛇、巴哈马岩蜥、巴哈马轮生尾蜥、闭壳龟、国王巨蜥、巴哈马北部岩石蜥、巴哈马大蜥蜴)证明:(1)涉案物种不是本地物种,原产地在证明涉案动物都是人工繁殖的。(2)涉及案件的动物全部市场上合法购买的。(3)欧盟国家对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人可以合法饲养。2.爬宠展照片(原件):证明人工繁殖的保护动物在国家是可以合法买卖的。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材料:证明项中豪及其母亲准备回国定居。4.诊断证明:证明项中豪的母亲年老多病。5.项中豪在西班牙的工资证明和社保资料。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对辩方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公诉人认为,第1份“原产地证据材料”和第2份“爬宠照片”的证据材料,对其所要证明涉案爬行动物是否为人工繁殖、是否可以在市场合法买卖的真实性存疑,以及该证据材料来源的合法性无法证明,不具备证据的证明资格;对于其他3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指控的事实缺乏关联性,亦不具备证据的证明资格。本庭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辩方所提的上述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中豪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项中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项中豪携带入境的动物属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系人工种群,不属于野外种群的意见,经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项中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其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上前盘问并准备例行检查时,才告诉海关人员行李箱内藏匿有爬行动物,其后虽能积极配合海关人员查验,但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自首,只能认定有坦白表现,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项中豪犯罪事实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本案现场查获16只活体爬行动物,经鉴定检验,虽有10只圆尾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1只百色闭壳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根据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上述爬行动物均属于国外物种,不能在我国有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表中找到同属同科的物种进行对应处罚,可适用一般犯罪情节定罪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海关缉私部门扣押项中豪的银行存款予以发还的意见,经查,该款项属于项中豪个人财产,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扣押的该笔款项是违法犯罪所得,请求发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项中豪携带的爬行动物被查获时均为活体,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项中豪有坦白表现,主动要求其家属缴纳罚金,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其是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项中豪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中豪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百色闭壳龟1只、土凯鬣蜥4只、艾伦礁石鬣蜥6只、森林王蛇2条、白化珠宝巨蜥3只,行李箱2个,均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丁阳开

审 判 员  刘 欢

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涛付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