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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执4426号

叶国庆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叶国庆;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5执4426号

申请执行人:叶国庆,男,1968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申请执行人叶国庆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轮候查封了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以及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晋0105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李雪菲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