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5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原阳县葛埠口乡黑羊山北村。
被执行人: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伊犁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伊犁豫兴混凝土有限公司98011元。因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聚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现已找不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郭红文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