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02执138号

大连中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大连中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汤宝宏;叶会松;汤璐璐;叶艳萍;崔洪誌;白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138号申请人大连中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吕铁玲。被执行人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法定代表人汤宝宏。被执行人大连大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叶会松。被执行人汤宝宏,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叶会松,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汤璐璐,女,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叶艳萍,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崔洪誌,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白淑芬,女,满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99.46998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债务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202执1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