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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4738号

贺丹、沈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昊;贺丹;吴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4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丹,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玉,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昊,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琴,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吴冉燕,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上诉人贺丹因与被上诉人沈昊、原审被告吴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曙炜

审判员  王亚平

审判员  方资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