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2民初1774号

张金祥诉白秀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祥;白宝光;呼达古拉;白秀荣;夏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774号

原告:张金祥,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白宝光,男,197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呼达古拉,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白秀荣,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夏永平,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与被告白宝光、呼达古拉、白秀荣、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祥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佟 文

审判员 韩 蕾陪审员 崔 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邰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