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774号
原告:张金祥,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白宝光,男,197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呼达古拉,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白秀荣,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夏永平,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与被告白宝光、呼达古拉、白秀荣、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祥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佟 文
审判员 韩 蕾陪审员 崔 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邰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