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T8291-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钱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耐尔坚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敬民,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耐尔坚砂轮有限公司、黄敬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智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恺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