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9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成,男,1966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山镇。
被执行人:柴清,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刘利成与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30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伟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