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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1执105号

申请人刘利成与被申请人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利成;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9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刘利成,男,1966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山镇。

被执行人:柴清,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刘利成与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30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伟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