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24民初493号
原告:开化清和酒业贸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金百汇广场2幢39-43号。经营者:孙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清和酒业贸易商行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开化清和酒业贸易商行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开化清和酒业贸易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毛曼谕
书记员朱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