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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5409号

邹发兴与曹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发兴;曹训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5409号

原告:邹发兴,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蔡小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依红,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训贤,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邹发兴与被告曹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发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发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邹发兴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00元,本院退回1250元)。

审判长  娄丹杰

审判员  严伟琦

审判员  黄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