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5409号
原告:邹发兴,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蔡小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依红,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训贤,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邹发兴与被告曹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发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发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邹发兴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00元,本院退回1250元)。
审判长 娄丹杰
审判员 严伟琦
审判员 黄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