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3760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艳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凤,河南晟大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南,河南晟大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庆伟,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艳丽,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大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诉被告被告南庆伟、刘艳丽、刘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刘大华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对被告刘大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