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866号
原告:徐某,女,2016年12月23日出生,住美国。
法定代理人:黄惺,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美国,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仲月,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徐萍,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徐某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爱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