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02民初14004号 原告严圃,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祥,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锦玲,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在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严圃诉被告田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圃的委托代理人李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锦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圃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姻亲关系;2014年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口头承诺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出于双方姻亲的关系及对被告的信任于2014年9月1日、9日共计向被告转款1500000元;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00000元,之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还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偿还借款,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告偿还借款,然而被告却绝不承认故意拖延,导致法院终结督促程序。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5800元。 被告田锦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9日,原告严圃向被告田锦玲银行卡共计转款150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偿还其借款100000元,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严圃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正(1400000)。此据。借款人:田锦玲2015年9月20日”。因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原告于2018年8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院于2018年8月15日下发(2018)黔0103民督6号支付令,要求被告田锦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因被告田锦玲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故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下发(2018)黔0103民督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督促程序,该院(2018)黔0103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800元由原告严圃负担。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据、转款凭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督6号支付令,(2018)黔0103民督6号民事裁定书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1400000元,有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作为依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诉请被告田锦玲归还其借款1400000元,并承担其因索要借款而支付的申请费5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田锦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圃借款140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7452元减半收取8726元由田锦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骈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