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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1执138号之四

常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德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常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王德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1执138号之四申请人常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蒋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王德祥,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关于常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德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5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期较长。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时间较长,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苏0411执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卞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