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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22执保61号

郭莹、郭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郭莹;郭建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2执保61号 郭莹、郭建强: 申请人郭莹与被申请人郭建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强在广西北部湾银行10×××16银行账户存款88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94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强在中国农业银行62×××64银行账户存款88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19.11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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