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9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红星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065369917A。
法定代表人:程少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才明,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工业经济开发区浅水湾汽配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5865866269。
法定代表人:胡福革,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福革,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福足,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胡福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朋旺
人民陪审员 黄玲春
人民陪审员 嵇小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