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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9民初192号之一

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胡福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9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红星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065369917A。

法定代表人:程少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才明,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工业经济开发区浅水湾汽配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5865866269。

法定代表人:胡福革,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福革,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福足,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江西鑫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胡福革、胡福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朋旺

人民陪审员  黄玲春

人民陪审员  嵇小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