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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628号之一

周根初、黄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根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根初,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黄秋方,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根初与被执行人黄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