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根初,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黄秋方,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根初与被执行人黄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章小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