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580号
原告:史国香,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舟山市定海千岛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社区兴舟大道西段516号B车间。
法定代表人:韦富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
主要
负责人:王立军,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史国香诉被告刘学志、舟山市定海千岛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史国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国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依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