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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恢59号

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巧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巧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2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华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95250-X。法定代表人孙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巧玲,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即墨市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巧玲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6)鲁028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幅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江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