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1执恢13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冬密,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执行人:罗成敏,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李祖广,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牛路碑头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903223。
法定代表人:罗成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冬密与被执行人罗成敏、李祖广、广西玉林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1月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同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710000元及利息。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投资型理财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前往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环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成敏、李祖广的公积金开户情况,查无公积金开户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款2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21执恢1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华鑫
审 判 员 林晓辉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
书记员 王 峰